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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谈险资入市监管:宽举牌、限收购、禁敌意和杠杆收购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6-12-12 8:46: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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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来源于保险市场,它必须符合保险行业的基本规律,在发展和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同时险资又活跃于股市,理应促进股市健康发展,而不能成为破坏者、掠夺者。应该以控杠杆为核心,以禁止高风险、高杠杆投资行为为重点,重新梳理和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引导险资成为市场健康发展的力量。

一、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出发,应该以控杠杆为核心。

从保险公司控制人角度,借助保险公司投资股市或收购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重杠杆将自己力量乘数式放大。控制人控制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充当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实现第一步杠杆。第二步,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单形成数倍于资本金或净资产的负债,并将负债投资于股市。第三步,在投资股市过程中,又通过股票质押或发行配套的结构性产品,放大投资能力。通过这三重杠杆,初始投入资金可放大多倍甚至十几二十倍。

之所以要以控制杠杆为监管的核心,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杠杆是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使用多高的杠杆绝对不是市场主体个人的自由,而持牌金融机构的行为更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其杠杆必须受到限制。2015年股灾就是深刻的教训。第二,保险公司姓“公”,是独立法人,而不是大股东的私产,在股票投资或收购行动中充当大股东一致行动人应被明确禁止。第三,保险公司投资过程中不能通过质押或其他方式加杠杆,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原则的内在要求。

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和投资股票都有监管指标的约束,例如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不能超过保险公司投入资本或净资产的两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于股市的部分不能超过30%,为万能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于股市的不能超过80%等等,这些监管指标客观上对杠杆构成了约束。随着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监管层对这些指标可以动态调整、优化,以将杠杆控制在合适的水平。

二、以“宽举牌、限收购、禁敌意收购和杠杆收购”为原则,对险资的集中投资行为进行宽严相济的监管。

当前有些人陷入了“举牌=收购=敌意收购=破坏实业”这种单线思维中。正与前面所述,当前举牌潮有着客观而合理的背景,不宜因为众声喧哗就一棍子打死。

“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是大家普遍接受的险资投资股市原则。在各类机构中,只有公募基金以契约方式明确排除了战略投资,这是其资金特点决定的,险资来源期限更长也更稳定,所以适当的战略投资是应当允许的。虽然参与公司治理不是保险资金强项,但其从事战略投资和进行收购的权利不应被剥夺,更不能因为个别不成功的案例(如上海家化)而对保险公司的收购行为一概否定。在具体监管中,“战略投资为辅”原则可通过设定监管指标来落实。

保险公司不是一般的投资者,由它发动敌意收购是不恰当的,而动用多重复杂杠杆,或代表大股东意志参与甚至主导敌意收购,更加不恰当。要尽早形成符合国情的敌意收购、杠杆收购监管体系,禁止保险机构参与其中应成为内容之一。

三、加强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监管,规范险资投资行为。

今年下半年以来,有些险资在市场上频繁短炒股票,甚至利用资金优势兴风作浪,这是一种违背价值投资理念,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甚至不排除涉嫌违法犯罪。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资金是真正的“妖精”,监管部门对此绝不能手软,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罚,同时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通过自律组织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树立保险资金在市场上的正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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