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险资频繁举牌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目前内外部环境和监管框架的选择。持股20%或持股5%加一个董事会席位可以采用权益法入账,上市公司利润可以按持股比例进入保险公司利润表,比仅仅追求分红更加有利。假设上市公司利润100亿,分红比例为50%,市盈率为10倍,保险持股1%,如按成本法入账,分红回报率为5%,这还要求股价不下跌;而如果按权益法入账,投资收益可以达到10%,还不需考虑股价波动。更重要的是,在风险监管为导向的保险“偿二代”规则下,不同股票的风险权重不同,主板为0.31,中小板为0.41,创业板为0.48,而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仅为0.15。险资集中投资蓝筹股,频频举牌蓝筹股,就是看中低资本消耗、高账面回报、不受股价影响这三大优势。险资顺应监管的行为,客观上让其充当了价值发现者角色,与市场实现了双赢。
举牌不等于收购,将举牌视为收购进行炒作是非理性的。那么,如何看待保险资金收购或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呢?从世界各国范围看,险资投资股市的主流方式是财务投资,但收购上市公司并不是禁区,巴菲特旗下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就是偏好集中投资的典型。据2015年年报,巴菲特在美国运通公司、穆迪公司、菲利普斯石油、富国银行、可口可乐、IBM、美国合众银行中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6%、12.6%、10.5%、9.8%、9.3%、8.4%、5.8%。而对于小一些的公司,巴菲特常收购其大部分甚至全部股份,而对收购对象一般情况下不主导公司治理,仅从人才引进等方面协助公司完善治理,改善经营。
敌意收购在成熟资本市场较为常见,控制权市场的存在对改善公司治理无疑有促进作用。
在敌意收购中,收购者和公司管理层对抗激烈,最终需要监管协调。监管的目标是识别出哪些是对股东和市场有益的敌意收购,哪些是有害的敌意收购,既发挥出控制权市场的价值,又避免那些可能采取短期行为的敌意收购者损毁公司的长期价值。在美国,这个任务主要交由地方法院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来完成,美国对敌意收购监管已形成了“优尼科规则”。在英国,主要靠自律性的协会来协调敌意收购中的利益冲突。我国法律对敌意收购的基本态度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其原则是既要保护股东利益,又要允许控制权市场存在,这与成熟市场并无区别,但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现有监管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杠杆收购与敌意收购常常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上世纪80年代美国流行发行垃圾债券来进行敌意收购,总体看其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杠杆收购是高风险行为,风险压力会刺激收购者的短期行为,进而破坏公司的长期价值。目前中国法规限制用银行贷款进行收购兼并,但具体操作中难以杜绝,用新型金融工具来进行杠杆收购可能杠杆更高,同时风险也更大。更重要的是,在不规范的A股市场上,承受高风险的收购者有更强的动机通过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将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杠杆收购一旦成为风潮,就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源头,因此,对杠杆收购不能放任不管,必须限制杠杆的使用程度。
宝能敌意收购万科一案,舆论混战不休。“宝万之争”交织着三个问题:如何看待敌意收购、如何看待杠杆收购、如何看待保险资金用杠杆进行敌意收购。只有把这几个问题理清了,才不会停留在“是资本说话还是情怀重要”“要市场还是要干预”这类空洞的概念争论上。
几点监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