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深交所曾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上述两项规定都明确提出: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
然而,上述董秘也指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对于股东身份的核查手段有限。大部分情况下,公司只能采用向股东发函问询等方式核查。一旦股东不主动或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出现,核查的实际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