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年沉浮,基金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将迎来监管新规。
自2008年开始,一批大型公募基金怀揣着梦想开设香港子公司,真枪实弹地跟海外大型资管机构竞争。十年来,这些基金海外机构不断发展壮大,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并受到监管层重视。上周五,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从业务门槛、业务范围等多个方面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给出具体标准。
截至2017年底,有24家基金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部分公司还在英国、美国等地设立分支机构。若相关新规正式执行,未来基金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将更规范,目前存量的机构则需要在2年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走出去”将有新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合计三十九条,从业务门槛、业务范围、合规措施等多个方面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给出具体标准,尤其是针对三大问题进行规范。
监管层文件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境内有55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31家证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了经营机构,为境内企业跨境投融资活动提供了金融服务,提高了自身国际化经营水平与核心竞争力,但也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部分机构下设机构较多,层级较多,内部架构不清晰,管控不到位;二是部分机构将业务拓展至非金融业务领域,有的还返程境内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母公司同质或相似的业务;三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管控不足。
从“管理办法”规则来看,主要是统一两类机构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机构的条件,强化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子公司的管理责任。此外,还规范业务范围与组织架构,如规定境外机构仅能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相关业务,禁止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不允许境外控股机构滥设机构,还对境外机构返程设立子公司作了限制。
“管理办法”规定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经营机构需满足五大条件,尤其引起市场关注的是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财务要求,如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持续经营满2年;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如有)持续符合规定,且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管理办法”对存量机构也有要求,要求相关机构于24个月内完成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监管机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这些要求主要集中于业务范围限制、不允许境外控股机构滥设机构、对经营活动有相关规定,尤其是业务上应当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风险管理、为特定金融业务及产品提供后台支持服务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新规有望促进相关业务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伴随新规进一步落地,未来或许有更多基金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加快国际化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