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5年12月9日,是在原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辖属18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吸收深圳本地社区企业、民营企业、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和员工作为发起人,依法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也是继北京上海之后,我国第三家在副省级以上城市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为农信社(含深圳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深圳市18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2004年8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独立改制组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是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首个在副省级城市以上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2005年12月6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业,12月10日,农村商业银行开业。
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并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