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
索赔案件陆续开庭
截至目前,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海润光伏索赔案在南京中院多次开庭。臧小丽律师预计,2016年春节前后南京中院还会再次安排新的庭审。
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江苏证监局查明,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杨某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其次,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市爱纳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爱纳基”)、江阴市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润达”)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第三,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
依据《证券法》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海润光伏、紫金电子、杨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九润管业给予警告,并针对其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针对其超比例减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针对其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级市场显示,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收盘价为每股10.31元,此后股价连续五日下跌。截至2015年1月30日,收盘价仅每股8.29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综合看来,海润光伏对该案件的答辩思路主要包括,首先,海润光伏是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0股,不是以公司当年盈利的股利进行利润分配送股。所以,不存在误导股民的虚假陈述行为;其次,海润光伏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股票走势与大盘大致相同。该期间的ST海润的股价主要是受市场影响,而非受公告的影响。
针对此,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臧小丽律师提出反驳意见。她指出,首先,公司2015年1月23日关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公告,客观上误导投资者。其一,海润公司的高送转公告内容是以强调利润分配为前提的,并非是现在主张的高送转与业绩无关。其二,海润光伏1月23日公告发布之后的股票走势表明,当日股价涨停,当天及之后的交易日海润股票成交量惊人、换手率极高,说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公告的信任作出错误的买入判断,而公司大股东借助发布误导性公告大量减持,参加起诉的股民高位接盘,成为公司虚假陈述的受害者。因此,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司应该予以赔偿;其次,被告所述,海润光伏个股走势与大盘走势相同不是事实,原告方提供了相关的准确交易数据,公司所说的股民损失是市场风险造成的不合理。
在诉讼过程中,臧小丽律师还对起诉金额较大的个别案件,追加海润光伏的两位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目前法院对追加被告的申请尚未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臧小丽律师称,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海润光伏案股民索赔有效期截至日为2017年10月22日,尚未参加索赔的其他投资者仍可加入诉讼程序。超过诉讼时效,即便符合索赔条件,也会丧失胜诉权。海润光伏股票的索赔条件是:凡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买入海润光伏,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买卖海润光伏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账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另外,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并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宝硕股份:
十余年前旧账未清
2015年3月即告停牌的宝硕股份至今仍未复牌,因为公司多年的虚假陈述,部分老股民已拿起或者准备拿起法律武器向宝硕股份索赔。
2014年8月2日,一纸受处罚公告将宝硕股份十余年前的造假劣迹一一揭露。当日,宝硕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2014年8月1日,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五项违法事实: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货币资金虚假记载;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多次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60万元的顶格罚款。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显然,股民唯有通过诉讼才有可能挽回损失。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之间买入宝硕股份股票,并在2006年10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刘国华律师进一步分析到,该案损失计算的基准价仅为3元,如投资者在2001年7月以10元价格买入10000股宝硕股份持有至今,按停牌前收盘价14.98元计算,加上多年的分红送股等,目前账面盈利至少5万以上,但仍然符合索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