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若涵告诉记者:“破产重整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二是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是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四是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五是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六是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七是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
田勇提醒,“上市公司提出破产重整影响大、情况复杂,有些或出于控制权并不符合资不抵债的最低要求,往往不被受理或不通过,因此上市公司提出破产重整应慎之又慎。”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重点关注两点:一是重整申请人真实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炒作还是为了长期发展?二是重整申请人注入除资金外是否有新的优质项目注入?法律和监管部门都有一些强制性要求和指标性规范。”田勇补充道。
有些企业除了采取破产重整让公司起死回生外,还会采用资产重组的方式。
“破产重整和重大资产重组是不一样的方式,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占上市公司资产、收入或净资产达到一定比例或金额以上的行为。破产重整是指在于破产企业可以选择多元化的债务偿还方式,并保留主体资格,继续经营。”秦若涵表示。
“有些上市公司面临重大困境时采取积极资产重组的方式而不是破产重整,总体是有信心和积极的信号。尤其是重大资产重组,不一定是企业面临困境时的选项,有时甚至是主动选择,是为了更优的长期发展。”田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