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专家组还注意到,正如 2018 年 9 月 4 日收集样本过程中所发生的那样,在听证会期间,运动员试图自己解决问题:出乎意料的是,在小组邀请他发表结束陈词的过程中,他邀请了公众旁听席上一名不知名的未经宣布的人与他一起坐在桌旁,并担任临时口译。他似乎认为没有必要征得专家组的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行事,以表明他尊重他人权威或既定程序。运动员是世界级的运动员,有着令人印象深刻的运动成就; 然而,他并不凌驾于法律或法律程序之上。……” (第358段)
显然,这是在说,随意更换翻译,让仲裁庭形成一种判断:运动员本人惯于不守规矩,不尊重规则和权威。
而在随后的第359段,裁决书说:“因此……根据适用的规则,必然会有四年的禁赛期。”
你看,以上这些细节,完全构成了仲裁庭做出处罚的考量因素。所以说,行为举止可不是小事,而是能够影响最终的结果。
其实,不仅孙杨仲裁案是这样。在法庭审判之中,所有参与者都必须特别重视自己的行为举止。
我曾经问过一位在中美两国都做过诉讼的律师朋友:“你见过当事人在法庭里笑的情况吗”?他说:“见过,当他/她撒谎的时候。”
反过来说,有经验的律师,不仅自己要注意穿着打扮(比如素色正装),而且更要提醒自己的客户出庭的时候,要仪表庄重,对于法庭和法院毕恭毕敬。
甚至有些时候,律师还要刻意雕琢细节,以达到塑造法官判断的效果。我在讲辛普森案的课里面提到过,主控检察官克拉克女士,就专门身穿白色连衣裙而不是职业装,来“软化”自己的形象,象征纯洁和正义,甚至还想别一枚绣着天使图案的胸针。不仅如此,她还烫头换发型,结案陈词的前夜,还打了全麻整了次牙,以便形象能更好的一些。
从更大的意义上来讲,在法庭中,行为举止不但会影响到个案的结果,更重要的是跟法律的权威和法庭的威严密切相关。我在《法律思维30讲》一开头就提到,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追求中立公正,所以特别强调法律的权威、法庭的威严和审判的秩序。因此,任何庭审中的轻率举动和不当表情,都是在挑战这个基本格局。行为举止,因此绝非小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孙杨被禁赛8年,真的不算冤。
我想分析一下孙杨为何会如此的不守规矩和蔑视规则。
孙杨的父母都是排球运动员,因此从小他就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身高就比同龄人高出一截。孙杨在6岁上幼儿园时就被他的启蒙教练朱颖相中,并跟随教练学习游泳。
2004年,13岁的孙杨就进入了浙江省游泳队,被教练朱志根相中,并于2006年进入国家队。
由此看来,年少就进入国家队的孙杨,一切都太顺利了,中间的过程应该没有什么大困难。
正所谓“梅花香自苦寒来”。孙杨没有经历过所谓的“苦寒”,在遇到困难时的第一反应就是抗拒。
因此我们在看他撕毁检查表和毁坏血样容器就不会觉得震惊了。
所以,磨难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一笔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
任正非说:“不经过挫折,就不知道如何走向正确道路。磨难是一笔财富,而我们没有经过磨难,这是我们最大的弱点。”
尤其是对于孩子来说,有时候遭遇一些不顺和痛苦,也并不全是不好的。作为父母也可以从中给予他们一个锻炼自己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