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交所微信号发文称,深交所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深入探索推进分类监管,区分情况、突出重点、精准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效能。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给优秀企业以实惠、给高风险企业以约束,才能激发市场向上动力。
所谓分类监管,是指相关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进行评价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近几年来,A股上市公司数量增长较快,监管工作量不断增加,但无论是交易所,还是证监部门,监管人员数量却不能同比例增长,监管资源难以满足监管工作量快速增长的需要,分类监管、对优质上市公司投放较少的监管资源,就成为处理这种矛盾的一个理性选择。
目前深交所建立的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基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维度,涵盖40余项财务和非财务风险指标,将上市公司分为正常、关注、重点关注、重点监管四类。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深交所积极支持持续规范经营的公司做优做强,另一方面深交所向“重点关注”类、“重点监管”类公司集中监管资源。
在笔者看来,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核心就是区别对待,尤其对“重点关注”类、“重点监管”类等具有高风险公司要严格监管、持续监管,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而分类监管的实施主体,不仅包括交易所层面,更为重要的其实是证监部门层面,因为只有证监部门才能在行政许可时体现区别对待的分类监管精神。
事实上,早在2001年证监会就发布《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建立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监管制度”,但其中尚未明确行政许可时按上市公司分类予以区别对待;2002年制订下发《上市公司风险分类标准指引(试行〉》(目前该文件似已废止)。
为落实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推动A股形成争先创优的积极向上氛围,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制定科学的上市公司分类标准体系。目前深交所建立的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其中指标主要是上市公司自身的各项指标,笔者想补充的是,上市公司风险,往往是大股东等不规范运作所产生,建议将此纳入上市公司分类标准评价指标,包括控股股东增持等承诺执行情况、信用记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关联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公允性等。交易所与监管部门建立的分类监管评价体系既可相同,也可各具特色。
其次,按上市公司分类在资产重组、再融资、资金使用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优质公司当然应该获得市场资源更多配置,要让其并购重组享受快速通道、再融资享受绿色通道、资金使用拥有相当大自主性。相反,对高风险公司,这些方面都应从严控制,尤其是并购重组,高风险公司自己一亩三分地都种不好,又怎么有能力去整合经营新的资产;而若让场外企业借壳高风险公司,一方面滋生风险的“病毒基因”可能复制传播,另一方面若摇身一变成为高富帅也有悖于市场的“三公”原则,这将引导投资者追捧高风险公司。
其三,要在监管措施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在日常监管、现场检查、风险处置等监管领域,根据上市公司不同分类,设置相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要为优质公司创造宽松的监管环境,允许公司更大程度自治;对高风险公司,证监部门可采取约见谈话提醒、例行检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监控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督促上市公司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化解和消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