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天金融则表示,拟不超36.83亿元回购股份,在资金来源上,拟使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筹资方式回购股份。
第四个特点是回购股份的用途多样化。
如招商蛇口表示,回购股份用途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其中回购股份的50%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50%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TCL集团则指出,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回购新规加持 长期效应显现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新修订过的《公司法》的规定,回购的股份可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债、为维持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用途。回购细则的出台有利于上市公司合规回购。
从政策层面上看,关于回购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先后出台,为上市公司合法合规回购提供了条件,也提高了上市公司的回购热情。
2018年10月26日,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从修改内容来看,修改法律扩大了回购情形的范围,简化了回购的决策程序,增加了库存股制度,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积极性。
今年1月11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相关格式公告等文件,对回购中公司需具备的条件、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期限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细则的出台一方面为上市公司回购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上的明确,另一方面也对回购进行了规范,防范“忽悠式”回购以及市场操纵、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交易所方面将强化回购自律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利用回购实施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新股份回购制度的正向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东方证券相关统计显示,从整体情况来看,2018年一共有约479家上市公司提出过回购预案,其中10月与11月较多,单月公告回购预案的上市公司均在100家以上。考虑到回购的实施时间一般在6个月到12个月,因此,可以认为处于回购状态的上市公司数目还没有达到峰值。预计在回购预案公布没有爆发式增长的情况下,处于回购状态的公司数目会在2019年3月到4月达到峰值。
东方证券认为,2018年的回购,从2月开始回购案例明显增加,但目的并不明确,短期效应显现,到6-8月回购热潮开始启动,再到去年第四季度开始,回购已作为一种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被人们所接受,回购新规的出台令上市公司的回购更为灵活和多样化,市场的反应也更加理智,上市公司的回购更多地开始长远规划,回购行为的长期效应也在显现。
川财证券分析师邓利军表示,上市公司热衷回购,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回购的股份如果进行注销,可以优化资产结构;三是回报价值投资的长期股东,对于现金流较好的优质企业,回购的股份注销后,可以提高流通股东的股票价值。大股东实现了市值管理,流通股东享受到了相关利益,有利于鼓励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最后,还同时促进了可转债的市场。根据新的《公司法》条款,回购的股份还可以用于可转债。实质上实现了用股票来偿债,变相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可转债发行将更受到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