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志成认为,我国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二十年,相关法律基本还是空白,哪些行为属于骗保行为,骗保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或个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程序上,骗保行为发生后,在查处时要遵守怎样的程序法,由谁去侦办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操作中,大都采取借鉴其他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力度相对偏弱。
朱铭来表示,国家医保局未来要和卫健委合作,加大惩罚力度,比如说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终身取消行医资格、取消医院管理人的管理资格,相关医院要关停并按照诈骗追求刑事责任等。
对于参保人参与骗保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杨燕绥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对首次骗取医保基金或倒卖药品等违规行为的参保人,不仅处以罚款,还应当暂停其医保结算资格;对于屡屡行骗者,可以终生取消其参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