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认为,再融资间隔限制缩短,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多次定增、配股,对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压力有很大帮助。随着股权再融资限制的放开,或使定增市场再升温。
孙金钜表示,再融资间隔放宽,叠加再融资资金用途的放松,再融资市场有望提前回暖。
“护盘式”回购标准明确:
“破净”、20天下跌30%
《意见》称,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限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一并授权实施再融资。
此前,根据公司法修订后的条款,新增“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况下可开展回购。但对于此项标准尚需明确。根据《意见》规定,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需要进行回购。
按照上述标准,新京报记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梳理后发现,满足回购条件的上市公司有393家,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上市公司有20家。截至11月12日收盘,“破净”的金融股有27只。
中银国际证券认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实施回购计划提升每股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有利于为股价稳定提供强力支撑,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减少市场恐慌情绪,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股份回购制度演变:
从“例外”到“允许”
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仅能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能实施回购。由于《公司法》的限制、公司现金流的匮乏等诸多因素影响,2005年前上市企业发起股票回购案例较少。
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10月26日晚间,证监会表态称,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决定》,依法规范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
《修改决定》主要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国盛证券认为,本次《公司法修正案》对回购相关条款的调整,是对实施股票回购的上市公司从范围、规模、决策流程和用途上做出的实质性放松。
机构人士认为,随着后期交易所回购细则的发布,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特别是主动式回购的数量和规模,还将有望迎来进一步的增加。
规模:
9月以来完成或进行股票回购的公司307家
上市公司密集回购股份“护盘”。11月12日晚间,惠达卫浴、万达信息、皇马科技、恒星科技、回天新材等上市公司相继发布回购预案。金固股份在最新公告中,报告了回购股份情况,截至11月12日,通过集合竞价耗资7067.34万元,回购1074.56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