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稿明确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一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意见提出,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解读六:免税、减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该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征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所得、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时,二审稿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读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解读八:起征点上调、综合征税最快10月1日实施
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提出:“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决定草案同时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上述规定意味着,个税的修改拟分两步实施,如果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那么修改后的新个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过,“工资、薪金所得”拟先行一步,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月的起征点。这相当于,以工资、薪金所得为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有望今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起征点缴纳个税,提前享受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