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允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融担公司的资产比例管理,参考了银行监管的做法,对融担公司代偿能力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着未来,融担公司业务不能再粗放式经营,要根据这些指标,对资产的流动性进行分类,并规范发展。短期对融担公司来说是一个挑战,长期有利于行业稳健发展和风险防范。
银行不得与“五类”担保合作
鉴于此前民营担保违规经营、非法集资、诈骗等风险频出,银行业普遍收紧甚至断绝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为了规范银担合作,本次出台的四项配套措施中也专门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根据前述指引的要求,银行应当综合考量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资本金实力、风控能力、合规情况,信用记录及是否加入再担保体系等因素,科学、公平、合理确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标准,并向申请合作的担保公司公开。这就意味着,监管政策上排除了银行对民营担保的歧视。
“前期银行对所有的民营担保机构基本停滞。我认为,民营担保存在也有他的意义,对活跃融资担保市场是很有益的补充。”宋允智如是表示。
银担合作中,监管的要求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并且要求,银担合作双方应当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合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合作政策频繁调整。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暂停或终止合作。
此外,指引中还明确,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等内容。
在鼓励银担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的同时,监管也明确银行不得与五类机构合作,分别是:非持牌融担机构;违法违规遭遇处罚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他领域失信黑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