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证监局认为,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局按照证监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经核查,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无误。因此,对当事人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及违法所得计算方面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考虑到具体情节,上海证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将罚款金额作出相应调整。
最后,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界龙集团非法利用“费某娟”、“孙某波”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并且,对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77.2万元,并处以罚款577.2万元;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