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出口退税的主要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