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人们的眼中一直是善良的,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是近日,针对网友所发的“佳县一小学校长用蓝色圆珠笔扎7岁学生左脸17个眼”的微博,佳县公安局上高寨派出所已介入调查,稍后会进行相关处理结果通报。
2月14日上午,佳县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称,2月10日,收到上高寨乡云家小学校长郑成军用圆珠笔扎7岁学生左脸17个眼的舆情后,上高寨乡政府和上高寨中心学校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同时上高寨派出所也介入调查。目前,当事学生家属和涉事校长郑成军通过协商已达成谅解协议。对于校长的行为,相关部门已给予撤销郑成军校长职务的处分,并调离学校,暂停教师执业。
体罚侵犯了学生哪些权利?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在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会侵犯学生的以下权力: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3、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老师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令国人感动的十大优秀教师
1、殷雪梅——失控汽车驶来时她扑上去推开学生
人物素描:“慈师真爱感动天地,圣母情怀流芳千古。” 殷雪梅1954年出生,1976年走上教师岗位,生前在金坛市城南小学任教。
2006年3月31日,殷雪梅老师在一辆狂奔而至的车辆面前,奋不顾身地用身躯护住路过的学生,从“虎口”下夺回了六七位小朋友的生命,而她却被车辆撞飞25米远,最后光荣牺牲。她是江苏省金坛市城南小学有近30年教龄的先进教育工作者。
生,人人之所欲;死,人人之所畏。但在突然来到的生死抉择中,人的精神境界却高下有别。在这迅速作出的选择背后,是义无反顾的爱。
2、徐本禹——研究生停学支教贵州穷乡
人物素描:徐本禹终于实现了他的梦想——带着自己的学生上北京。 2005年5月10日,他和32名贵州省大方县大水乡大石村大石小学的32名学生乘飞机来到北京。此前,其中的多数孩子连县城都没有去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