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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债券发行被限制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6-9-9 10:12: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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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债券部日前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五)》明确提出了内容。

  “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对于这一问题,上述监管问答明确,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应当遵照上述规定办理。”证监会称。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就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整改期间的相关处理标准进行介绍: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受理环节,不再接受被立案或需整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已受理上市预审核申请,待出具预审核意见函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交易所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证监会已受理待核准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证监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证监会已核准待发行或已发行待上市的,由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书面说明立案或被要求整改的原因、本次发行签字律师是否涉案以及立案或整改事宜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在此期间,因申请上市或发生期后重大事项,需新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发行人应当另行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如何进行核查?

对此,上述监管问答明确,根据44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18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31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中国证监会将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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