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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管理办法“靴子”落地:贷款限额杀伤力最大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6-8-25 10:48: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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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表示,通过沟通,我们意识到,本次网贷管理办法不是银监会单一部门的闭门造车之作,很多细则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中,“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的法律依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给出的权威解释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明确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的需要。现在传统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领域,“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小额融资需求”,而P2P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到的人群的投融资需求。

其次,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大额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现场的实地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网上信息搜集、大数据处理解决不了风控问题。

此外,从国际上其他国家来看,其网络借贷发展比较规范的,定位也是小额。

李均锋还表示,“从我们现存有经营活动的约2400家网贷机构看,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反而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行业”。

并且,对于监管要求,正式办法中也给予了12个月的过渡期,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给予的过渡期是18个月。“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P2P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重划13条监管“红线”

在《办法》中,对P2P业务经营范围仍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对比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原来的12条“红线”变为13条。其中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尹振涛认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也表示:“设计这一条,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此外,第四条由禁止向“非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修改为禁止线下宣传。即“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另外,征求意稿中的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补充完善为“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这一条的修改,旨在让P2P平台回归本源,去撮合、满足那些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避免投资者资金通过平台流向高风险领域,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带来较大的风险。

银监和金融办“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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