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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套廉租房入住率不足10% 部分经适房出现“大户型”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6-8-24 10:45: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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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适房业主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实地调查中,安康花苑物业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小区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8号楼、9号楼为廉租房,其他14栋楼均为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除了1号楼和2号楼有部分租户外,其他楼都是空置的。经济适用房住了200多户,有部分业主为油棉厂退休职工。”该物业工作人员说道。

记者随后来到住户比较集中的10号楼和11号楼。业主刘女士表示:“我是2013年初买了这个房子,当时房价为每平方米2100元。开发商承诺是大产权房,可3年过去了,依然没有拿到房产证。”

“当年沙河镇其他小区的房价每平方米都要卖到2600元左右,这个小区确实要便宜一些,而且距离我上班的地点很近,所以就买了。”刘女士抱怨说,现在不仅生活设施没有跟上,而且连房屋产权也还“悬着”。

小卖铺老板王姐同样也是小区的业主,她表示:“我是2012年在这个小区买的房,入住不到一年墙体就开裂了,屋顶还漏水。想把房子卖了却没有房产证。以前这里有一个售楼处,现在售楼处也不见了。”

王姐告诉记者:“这个小区靠近滨州中小企业产业园,不少住户都在那边上班,加上房价和其他小区相比确实要便宜一些,不少人就看中这个小区了。”

按照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传科的说法,经济适用房是油棉二厂为解决困难职工住房困难主导建设的,因该企业虽不属于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但位于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所以该企业在申请经适房时,是通过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报,并经逐级审批后建设的。

该宣传科的说法是,滨城区负责对油棉二厂经济适用房行使监管权,并按相关规定落实住房户。油棉二厂370套经适房中已入住305套,入住率82.5%。

在采访中,11号楼业主郭先生向记者出具了当年购买安康花苑小区房屋的购房合同,但合同第一页赫然写着“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在合同细则“商品房销售依据”中,“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均为空白。

记者随后咨询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杜星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如果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若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是涉嫌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杜星告诉记者,目前仅从合同上判断,还无法判断开发商是否拿到预售许可证,但从合同相关位置中未能填写许可证号上可以推断,至少说明合同是不规范的。

既然是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合同上为何写的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面对记者的质疑,宣传科回应:“在启动经济适用房建设期间,油棉二厂与合作方滨州市恒升置业发生经济纠纷,被拆迁职工尽快住进住房的愿望与施工方进度缓慢反差很大,多重矛盾集中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上。油棉二厂与恒升置业未完全按程序,对油棉二厂拆迁的安置户进行安置,并自行审核发售了部分住房。”

顾云昌接受采访时表示:“保障性住房通常是土地划拨,政府代建回购。开发商建房成本低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属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售卖价格等必须由政府来核定,购买人群也要先进行保障房申请,然后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才能购买。开发商绝对无权直接销售保障房。”

宣传科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启动相关程序,责成并监督油棉二厂与恒升置业按照经适房条件对已入住人员身份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清退,按经适房要求重新发售。”

部分经适房出现“大户型”

除部分经济适用房被当做商品房出售外,记者在实地采访过程中发现,多名业主购买房屋的面积均超过100平方米,有的户型甚至超过120平方米。而购买单价(每平方米价格)也是各不相同,从2000~2800元不等。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此外,《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记者随后在滨州市住房保障网上查阅到《滨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规定中明确表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确保供应。并且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既然房源性质定性为保障性住房,无论入住流程还是房源面积都应当按照保障房相关要求来执行。

顾云昌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根据各省的审计报告,有的地方确实存在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超标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刻意而为之。面积超标,导致申请者即使符合保障房入住标准,同样可能面临买不起房的尴尬。

“保障房需求要由下而上申请,从申请到核实再到建设进行精细化管理,保证供给与需求相匹配。此外,有的地方将保障房变成‘人情房’,导致数量或者户型面积与实际需求不匹配。所以安居工程建设同样需要一套严格的问责制度,要像抓腐败一样,常态化、长期化紧抓不懈。”顾云昌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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