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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职员协助老板诈骗银行7600万承兑汇票获刑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6-8-18 10:04: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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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家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虚假贸易背景和虚假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公司实际控制人向银行骗取承兑汇票7600万元人民币。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17日对涉案人员刘某、王某、李某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3人1年至1年2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不等。

据介绍,被告人袁某(另案处理)是深圳市中鑫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某是中鑫发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王某是中鑫发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是中鑫发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司机。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初,袁某了解到广西北部湾银行防城港支行可以承兑大额汇票,便指使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三人以中鑫发公司经营铝锭贸易为背景和以惠东县万隆新城商铺作为抵押,向北部湾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3被告人在明知中鑫发公司没有真实铝锭贸易情况下,协助袁某骗取北部湾银行开立承兑汇票。

在开立承兑汇票期间,被告人王某受袁某指示,伪造中鑫发公司增值税发票、财务报表和铝锭购销合同等虚假资料交给北部湾银行,被告人刘某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虚假资料上签字并委托袁某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

据统计,在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中鑫发公司以虚假的贸易背景和虚假的抵押登记手续,共骗取北部湾银行开出17次承兑汇票,累计票面总金额143540万元。在承兑汇票到期并承兑后,中鑫发公司至今仍有7633.91万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汇票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3名被告人依法退还北部湾银行7633.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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