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
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住所
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
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
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
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教育
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以最高学历为准,不累加)
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加6分。
职住区域
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2分,最高减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4分,最高减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