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所建议的在2015年7月1日开始实行“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是最好时机,目前,我国的深化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机不可失时期,制定退休年龄不能等到、进行到2049年。
4.退休年龄的制定
退休年龄主要只受人口平均寿命因素影响,在人口平均寿命的基础上,考虑其它多种因素规定人口预期寿命,制定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退休年龄是人口预期寿命的80%,是开始(启始)可以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这是“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设计的思想观念。
无论国外如何制定退休年龄,不需要于国外退休年龄情况太多的比较,只要根据我们国家的情况,建立劳动者退休年龄与人口预期寿命的相关关系。既然大家都知道退休年龄与人口平均寿命有关系,那么为什么不这样做呢?已经有了国外的“先高后低再逐步走高”的前车之鉴,就不要再这样走了,直接制定我们国家的退休年龄,已经不再是“延迟退休”、“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
5.关于“退休返聘”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我们现在的很多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员工是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仍在就业岗位上继续工作,而延迟退休也是在就业岗位上继续工作,和现在的状况相差无几。
“相差无几”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怎么能是“相差无几”呢?“延迟退休也是在就业岗位上继续工作”是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仍在就业岗位上继续工作”却是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又领取一份劳动报酬。这样说“和现在的状况相差无几”有失公道。在中国,这种退休返聘现象应当是不正常的状况,不能拿来说明问题。如果“现在的状况相差无几”,那么调整退休年龄而“延迟退休”将是不合理的。
根据退休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定义、概念,退休后领取了基本养老金就不应该参加社会劳动而再获取劳动报酬,在实行了“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之后,这种“退休返聘”现象应视为违法,实践中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就不应再获取过多的报酬。
存在这种“退而不休”的情况,即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还参加社会劳动再领取一份劳动报酬的情况,也将使得“长缴长得” “长缴多得” “多劳多得”的实行变得乏力。经常有人拿“延迟退休”同国外比较,那么,试问国外有上述这种“退而不休”的情况吗?这不应当是中国的特色,应该深化改革。
二.关于延迟退休年龄,应该是一次调整退休年龄
1.“延迟退休”的尴尬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说,对于退休年龄政策的调整,特别是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正常的公共管理措施和社会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延迟退休年龄的提法并不一定恰当,因为“延迟”是相对于“正常”而言,国家根据上述因素适当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正常的公共政策调整,经过法定程序提高后的退休年龄,成为新的正常标准。……。
2.退休年龄的法律性
那么,“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已经不再是“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也不是“提高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而是合情合理的、公平公正的制定国家的退休年龄问题,是一次调整退休年龄。
也不是“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因为严格的讲,在中国,就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了退休年龄。退休年龄应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或是制定退休年龄的方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规定退休年龄,没有、也不应该允许随便改变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