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记名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不记载其持有债券的姓名或名称,而以持券的标记或符号作为所有权的凭证。与记名债券相对。此种债券的所有权出让及转让较为简便,其转让以交付债券的占有效为必要。在未偿还前,持有人享有债券上的一切权利,同时亦负担与债券相关的义务。
1. 发行时,发行人仅在债券上记载债券的编号而不记载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
2. 发行后,债券的转让仅依交付而发生效力,不记名债券的受让人必须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发行人无支付能力等风险。
3. 到期后,无需在发行人处登记,可直接凭债券领受本息。
4. 发行人在发行不记名债券时,除依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外,无须揭露其他的事项。
5. 不记名债券转让后,原债券上记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对新的持有人发生效力。
优点:发行程序简单;易于转让;证券的安全性较好。
缺点:不利于发行人对其债权人的情况掌握,对发行人及时、足额偿还债务增加了困难;在未偿还前如遇发行人破产,不记名债券持有人较记名债券持有人和优先股股东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