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保险单所保标的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除外责任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损失。
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1. 保险人应在接到出险通知后三十日内进行查勘定损,并在合理期限内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
2. 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3. 保险人应履行其他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
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3. 投保人应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确保其不发生意外事故;
4. 投保人应履行其他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
1. 赔偿处理原则:本保险遵循“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2. 赔偿比例:根据损失情况和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赔偿:
- 全部损失: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金额的;
- 部分损失: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金额的50%。
3. 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XXX元。
4. 赔偿处理方式: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发票等。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文件和资料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5. 重复保险情况下的赔偿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保险标的,当发生损失时,各保险公司按照其承保的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应向各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和资料。
6. 追偿:对于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后有权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追偿工作。
7. 代位追偿: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后,应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代位追偿,并依法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8. 防灾防损:为了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降低赔偿金额。
9. 纠纷处理:如发生任何关于本保单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地点为中国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