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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代办提取业务
2024-1-17 7:59:55 作者:公积金代办提取业务  次阅读 分享到:

公积金代办提取业务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8.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9.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10. 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大病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

    1. 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当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户。

    

    3. 购房、翻建、建造、大修类和离退休、大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须经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类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4. 分中心或管理部按规定收取建设银行的代理费用。

    

    5. 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出申请,分中心或管理部不予以办理的,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处或监管处投诉。

    

    6. 其他注意事项:

    (1)职工只能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管辖范围内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身份证件。若证件号码不一致,须按照规定先办理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手续。若已成功下载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申请表,可以一并携带,以加快办理速度。

    (2)职工对分中心或管理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提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受理网点或受委托银行代办点(以下简称受理网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权利。 受理网点不予受理的,不予复核;受理网点和受委托银行代办点作出决定的,经审核认定后按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处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复核决定的,经审核认定后按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处理。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作出准予提取决定,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不准予提取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复核后仍不能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出具准予提取决定书或不准予提取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受理网点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和材料。其他人员不得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须留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委托人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代办人不是委托人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双方关系、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代办人签名(盖章)。

(4)离退休职工须提供离退休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及离退休证;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离岗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鉴定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离岗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鉴定证明、低保证(特困证); 职工因出境不能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凭公证部门证明材料代替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因字数限制“三、公积金提取材料”,“四、公积金提取额度”及其他需详细展开的事项在文后附表中展示完整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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