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它首先体现在公司资产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方面,它是排在债权之后比普通股优先的;其次它在股利分配顺序方面较普通股优先,而且通常按事先约好的股息率发放;再次,优先股通常在发行时就有确定的发行条件,例如,优先股通常以固定的股息率发行,在公司有盈利时,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领取股息。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它首先体现在公司资产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方面,它是排在债权之后比普通股优先;其次在分发股利方面,优先股的股利是优先分配的;最后是在股份公司增发新股时,当人股东享有的权利。
1. 固定收益。优先股通常在发行时就有明确的固定股息率,在公司的盈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股东的分配权先于普通股股东;
2. 先于普通股股东。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优先股有优先权清偿剩余财产;
3. 限制性较大。优先股一般没有参与公司管理或表决的权利,但当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时,其就有参与投票的权利;
4. 权利范围小。优先股通常不具备普通股所具有的投票权和表决权。
1. 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分派的股利,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某个营业年度内应分得的股利一经确定,以后就不得追补。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 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3. 可调换优先股与不可调换优先股。持有者可按规定将其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称为“可调换优先股”,否则为“不可调换优先股”。一般来讲,可调换优先股较不可调换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