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 交易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电脑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3. 交易单位:每个交易日的交易单位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低价股可以一次成交的最大股数为100股。
4. 涨跌幅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5. 委托规则: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时,可以通过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
6. 交易费用: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
7. 结算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T+1结算制度,即投资者在买入股票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8.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四条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证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第七条 会员或者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应当通过其在本所开设的证券账户进行。
第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将其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申报至本所,经本所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证券交易。
(一)会员或者客户名称;
(二)证券账户号码;
(三)证券代码;
(四)买卖方向;
(五)数量;
(六)价格;
(七)时间;
(八)口令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所有买卖单必须接受本所集中交易中心的实时竞价撮合系统进行撮合。
第十一条 本所提供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交易方式供会员和投资者选择。
第十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期间发生无法正常交易的情形,本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交易费用。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不良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本所对会员或者客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 本所对证券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市场管理
(一)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二)提供即时、行情和数据信息;
(三)提供有效的通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服务设施;
(四)规范会员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制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所提供证券交易场地和交易设施,监督证券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监督会员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会员及在本所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五条 股票、基金、债券等(以下统称证券)实行集中竞价交易。债券回购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
第六条 本所根据不同证券品种的特点,确定各证券品种的交易方式。基金、债券采用指令驱动方式竞价交易;股票、权证采用指令驱动方式竞价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品种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 本所当日接受会员的竞价交易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每交易日15:00。
第八条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理事会决议,并报本所备案后,修改会员章程。
第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并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自营买卖。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证券品种特点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投资意向。
第十一条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应当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资者通过其他会员代理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向该会员提出委托。
第十二条 投资者应当使用所设置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在买入委托中详细列明证券名称、代币种代码、买入价格与数量;卖出证券时,必须在卖出委托中详细列明证券名称、代币种代码、卖出价格与数量。
第十三条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应当确认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按照要求对其有效证件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做市商的做市申报进行干预,但可以做市商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时对其做市申报进行限制。
(一)未按照规定报备并报告有关资料和信息的;
(二)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报价信息披露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做市申报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义务的;
(五)不履行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协议的;
(六)违反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款第四项所述情形,按照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所在市场波动较大或者片面信息较多等情况下,实行临时停市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应当及时公告并通报中国证监会。临时停市或者限制交易措施消除后,本所应当及时开始恢复交易并作出公告。其中实行临时停市的,停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