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据《实施办法》,上市公司被移送公安机关与退市已脱钩,今后被移送的公司将不再被暂停上市。为此,重大违法过渡期安排还明确规定了新规实施前已被移送但尚未终止上市公司的适用安排。根据新老划断,上市公司已披露被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上述两种情形需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金亚科技、雅百特即属于上述情形。
完善退出生态需多方合力
尽管我国退市制度和退市指标体系已在逐步健全,但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多元化、畅通的退出渠道(如强制退市、重组、破产等),我国“退市难、退市少”的问题犹存。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目前我国退市现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一是由于市场约束机制未能发挥作用,市场估值体系不尽合理,未能体现优质优价、劣质劣价,许多‘三无公司’(无资金、无业务、无人员)市值甚至高达数十亿。退与不退,天壤之别。二是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合规成本较低,市场化主动退市较难出现,为维持上市地位,甚至通过各种等五花八门的方式保壳规避退市;三是各方对退市的认识高度不统一,大股东、地方政府、中小股东等相关方‘谈退色变’。”
需要注意的是,退市是一个完整生态,需要市场各方统一认识、共同努力。通过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引导市场估值回归,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进而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关于探索创新退市方式,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表示,退市不是一个动作,而是连贯的过程。退市后涉及如何补偿股东等问题,相关法律程序亟待完善,因此探索创新退市方式首先要把程序设计好,考虑周全。
“退市应坚决从严,但违法违规的司法救济也应跟上。”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强调,例如可以考虑从行政罚款或和解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赔偿基金,用于解决中小投资者诉讼胜利后相关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提出,要激活四大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制裁。针对资本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监管者要树立“三升三降”的监管理念:一要提升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二要提高投资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三要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如此才能切实扭转劣币驱逐良币乱象,资本市场才能充满生机活力。
可喜的是,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退市监管,制度法规也不断健全,资本市场逐渐发展壮大,退市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生态正逐步改善。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月11日出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时提出,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标准的企业坚决退市,促进“僵尸企业”“空壳公司”及时出清,多家公司被暂停上市已释放了强烈的政策信号。关于退市制度,证券法三审稿删除了“暂停”上市交易这一说法,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退市制度,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并针对“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制定了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同样透出退市制度趋严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