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一家,退市一家。”近年以来,监管退市态度坚决,彰显威力。2016年*ST博元成为首单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公司,2017年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成为第二单触发重大违法退市公司,2018年长生生物成为第三单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被曝涉财务造假。去年以来,也有部分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被移送公安机关,另有部分公司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针对投资者关心的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强制退市等问题,深交所相关人士解释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和适用情形。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为落实《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在2014年11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中首次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相关标准和程序。2018年7月,证监会修订了《退市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则。2018年11月,沪深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等相关配套新规,其中年报造假规避退市和‘五大安全’重大违法具体标准为本次规则完善中重点明确、细化解释的内容,相关规则发布后,长生生物成为首家触发‘五大安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上述深交所人士表示。
关于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具体情形,《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作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对于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即处罚认定的结果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已经四连亏,或净资产已经连续三年为负,上市公司靠造假掩盖了上述情形,应回归本来面目,对其进行强制退市,净化市场生态。
值得关注的是,为体现从严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理念,兼顾新旧规则衔接的连续性,《实施办法》将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年报造假规避退市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净利润连续四年为负或者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创业板为连续两年)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
业内人士表示,法律法规不溯及以往,鉴于《实施办法》是对2014年《退市意见》的解释,其效力始于《退市意见》生效后,不属于溯及以往。该过渡期规定较好地协调了新老划断中的有关问题,既没有对以往已经查出连续造假的公司“突然死亡”,也释放了从严监管的信号。同时《实施办法》发布之时,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尚未开始编制,即使上市公司自2015年开始造假,只要其心怀敬畏之心,在《实施办法》出台后“及时收手”,由于仅三年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可能性也较小。
除了从严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起算时点外,重大违法过渡期安排中还设置了重组上市重大违法的例外情形,并实施新老划断。
“对于《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公司,不因重组上市完成前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对其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在被处罚时已经通过重组上市等方式‘脱胎换骨’,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得到实质改善,如再因重组上市前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被退市,则有‘代前人受过’之嫌,对借壳方和投资者而言有失公平,也违背了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立法初衷。”上交所有关人士解释。另外,《实施办法》实施后,不再给予豁免,重组方应做好尽职调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