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建军指出,赔偿投资者被欺诈的损失,被骗财物物归原主,天经地义,因为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虽然具体违规形式存在差异,但其共同本质都是通过欺诈方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违法所得通常直接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这些财产本应返还给受害人。如果行政处罚将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上缴国库,客观上会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被无辜剥夺。但由于违法行为中受损的投资者采取民事诉讼方式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时,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往往已经执行完毕,违法所得(即投资者的损失)作为罚没款已经上缴国库,违法主体通常难以再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客观上导致投资者财产被无辜剥夺,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未来随着注册制的推行,行政处罚力度将持续加大,上述问题可能会进一步突出。因此,亟需建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配套机制,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