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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证券法呼声高涨 加大惩处力度成关注焦点
2019-3-14 14:24:02 作者:tangyuan  次阅读 分享到:

这成为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共同呼吁的问题。

现行《证券法》等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强,违法成本太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李玮建议,在《证券法》第189条、193条中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违法主体的处罚标准,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行为的刑罚力度,延长相关责任人员刑期等。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指出,在我们的资本市场中,有人利用信息造假,操纵市场,操纵价格,获取几个亿、十几亿、甚至更大的暴利,可是被查处时,顶格罚款几十万,造假的成本太低,致使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证券法》对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制定的处罚标准太低,导致市场中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

我国的《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被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曾经做了3次修正和1次修订。但是,《证券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标准没有进行太大的修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顶格处罚大部分都是30万元或60万元。

贺强表示,过低的违法犯罪成本使我们的监管难以扼制资本市场的造假与操纵行为,导致市场过度投机,内幕交易不断,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要在资本市场建立严格的重罚制度。要学习美国处罚安然公司造假的经验,使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谁造假,就罚他一个倾家荡产,同时,还要强化实时的动态监管,对市场中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而且还需要其他制度相配合才能行之有效。一是要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二是要建立对受损害投资者有效的赔偿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也指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证券欺诈发行类案件不断增多。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高、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性强等特点。

以红光实业和山东巨力的欺诈发行案为例,两家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向社会公众分别募集4.2亿和1.6亿元,涉及数万名中小投资者,社会危害极大,但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责任人员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缓刑。又如万福生科欺诈发行股票案,该公司通过欺诈发行募资4.25亿元,涉及近万名中小投资者,但作为主要责任人员的公司董事长也仅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显然,当前我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社会危害和影响,已与我国刑法对相关犯罪主体的刑事处罚严重不相适应。

刘新华指出,建议对《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要件及上市公司的运行都提出了新的规范,必须依托于《刑法》相关罚则予以保证实施,对犯罪行为和刻意违法者给予坚决打击,或处以刑罚或给予民事追责,没有《刑法》及时必要的修改,《证券法》、《公司法》的实施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为确保《证券法》修改后,相关制度能够得到充分实施,《公司法》与《刑法》的相关制度能够与之有效衔接,需要及时对《公司法》与《刑法》的相关条文作出调整。

王建军表示,有必要通过提高犯罪成本,健全金融法制,来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矫正资本市场诚信缺失问题,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安全与稳定。

王建军还建议,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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