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对于沪深上市公司来说,与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有所不同,全面收购除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以外,多数属于强制收购,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全面收购义务。
我国《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二)信息披露要求
1.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2.要约收购需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3.没有事先审核或事后备案要求。
三、收购期限与要约变更
(一)收购期限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收购期限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3.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5.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二)要约变更
在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需遵守的规定如下:
1.应当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转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2.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3.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四、支付手段及履约保障
(一)支付手段
1.支付种类及要求
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2.证券支付要求
①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②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二)履约保障
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