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国农科技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泰”)每年花费1400万元获得一项专利的使用权,却因为履行事宜与专利申请人胡小泉对簿公堂。最终山东华泰败诉,将向胡小泉支付专利授权使用费448万元、对应资金使用费124万元。
另外,6月27日,国农科技又宣布称,山东华泰对上述专利权的权属提出诉讼,而这距离其使用该项专利已过去3年。另外,重金获得该专利的使用权,也未给山东华泰带来理想的效果,2015年至2017年期间,山东华泰已经连续三年亏损。
因合同履行事宜对簿公堂
公开资料显示,国农科技子公司山东华泰主要从事生物医药业务,产品涵盖抗感染药、心脑血管系统用药、胃肠道用药等。
2013年11月份,山东华泰与胡小泉签订协议,从2014年至2024年,胡小泉将拥有的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以下简称“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每年需向胡小泉支付授权使用费140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该款项为净款项,由山东华泰承担开票税额。
签订协议不久,双方就对授权使用费的相关支付细节产生了分歧。2014年和2015年,山东华泰每年为授权使用费支付1400万元,扣除代缴的224万元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向胡小泉支付的实际金额为1176万元。
山东华泰的行为引起了胡小泉的不满。胡小泉认为,山东华泰应在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其1400万元税后净款项。在2016年6月份,胡小泉一纸诉讼将山东华泰告上法庭,要求山东华泰支付2014年-2015年度合同款448万元,以及对应期间的资金使用费124万元。
2017年2月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东华泰败诉,山东华泰需支付胡小泉要求的赔偿,并承担本案案件的相关受理费用。山东华泰对上述判罚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今年6月份,山东华泰的上诉被驳回。
“从公告内容看合同约定是清楚的,法院的法律适用也是准确的,我认为法院判决是对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方诗龙认为,根据民法中的约定优先原则,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款项为净款项,山东华泰承担开票税额”,山东华泰在向个人支付专利许可费时,就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且税额由山东华泰自行承担。
6月25日至6月27日间,《证券日报》记者多次致电国农科技证券事务部,国农科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董秘出差在外”,此后,记者按其指示将采访问题发至指定邮箱。但截至最后截稿日,记者仍未收到公司对相关问题的回复。
与此同时,记者还致电山东华泰,山东华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对诉讼情况并不知情,请记者通过其它渠道自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