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交易期限。交易期限是指对某一交易商品在交易成交后可持有的最短时间和最长时间的限制。最短时间是指商品成交后至少要多久才能转让,最长时间是指商品或订单约定的最后的交割时间,到期后钱货两清,或到期后交易停止,转为交割程序。
2、在交割中设定交割期。合理设定交割期,以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交割,体现线上交易的快速性,提高商品的流通率,但大宗商品不是小件商品,大批量的货物在提货、运输过程中需预留一定的时间来保证交割正常进行。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合理的交割期限。
对于季节性生产、全年消费的商品,集中上市。时间有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或者是半年,因此在交割期限上需要准确设定,以便于此类商品的流通。
总体而言,不论是交易还是交割,规定期限的原则要以交易商品的属性为基础。
问题五:开设交易市场应该具备的条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并根据“稳步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量和地区布局进行调控。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交易交收条款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对于交易的管理和监督,需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具体来说,开设交易市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满足交易的经营场所、设施及运作团队;(2)信息服务平台及信息披露;
(3)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4)有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能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5)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相关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交收系统;
(6)开设国家银行第三方资金监管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7)健全完整的一套交易市场规则及制度;
(8)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章程及规则制度。
问题六:关于搭建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想
一.第三方交易平台
1.第三方交易平台定义: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以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方式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总和。
2.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定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全国统一的大宗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
1.全国统一的大宗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建设目的
1)规范发展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2)搭建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形成全国统一联网大市场;
3)建立大宗商品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
4)具有更积极主动和及时的运营策略。
2.全国统一的大宗商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