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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是什么意思?证券监管的对象有哪些?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6-11-1 8:45:4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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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必须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由此出发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即使在自律管理具有悠久传统且发挥重大作用的英国等西方国家,政府监管也正成为整个证券监管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主旋律。对于新兴证券市场,更应强调政府的集中、统一的监管地位,在此基础上构建自律组织的权责和职能。

证券监管的对象

证券监管的对象涵盖参与证券市场运行的所有主体,既包括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等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工商企业和个人。对于证券监管对象的设定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阐述:

以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之性质区分

依此角度,证券监管对象就是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各法人和自然人主体。一般包括:

1、工商企业。指进入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资本需求者,也包括在证券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企业法人;

2、基金。既包括被作为交易对象的上市基金,也包括作为重要市场力量的投资基金(仅从不同角度看待);

3、个人。大致包含两类。主要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即资金供给者;另一类指各种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指涉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等各类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既可以是专业的证券经纪商、承销商、自营商,也可以是银证合一体制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5、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并承担自律管理职能的特殊主体。它既包括传统的有形市场,也包括以电子交易系统为运作方式的无形市场;

6、证券市场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以及证券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以各证券市场主体之地位与角色区分

依此标准,证券监管对象大致可分为四类:

1、上市对象(即筹资者),包括以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形式挂牌上市的各类市场主体;

2、交易对象(即投资者),包括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市场主体;

3、中介对象,包括媒介证券发行与交易等各类活动,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上述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市场服务机构等;

4、自我管理对象,主要指证券集中交易场所。

一种较为权威的国际通行划分方式是法博齐(Fabozzi)和莫迪利亚尼(Modigliani)所指出的,从证券监管活动的复盖面出发,认为政府应采取四种形式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信息披露监管,即要求证券发行人对现实或潜在购买者提供有关交易证券的公开财务信息;

2、证券活动监管,包括对证券交易者和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典型如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3、对金融机构监管;

4、对外国参与者监管,其内容主要是限制外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的作用以及其对金融机构所有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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