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年×3分
(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住所
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由住所
N年×1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
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
N年×0.5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N年×0.5分(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备注: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教育
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
大学专科(含高职) 10.5分
本科学士 15分
研究生硕士 26分
研究生博士 37分
备注:积分以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保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职住区域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
满1年 2分
满2年 4分
满3年及以上 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
满1年 4分
满2年 8分
满3年及以上 12分
荣誉表彰
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
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
20分
(获得以上荣誉表彰之一就可加分,积分不累计)
备注: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创新创业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
获国家级奖项 最高12分
获本市奖项 最高6分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
满1年 2分
满2年 4分
满3年及以上 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
满1年 2分
满2年 4分
满3年及以上 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