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济南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济南市原廉租房物业收费标准(基准价格:多层0.4元/平方米·月,高层0.7元/平方米·月)执行;除此之外,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70%执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高于50%(不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80%执行。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分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明确职责任务,互相支持配合,认真做好收入审核程序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以及租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中的相关事项证明、公示及收入审核等工作。
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以及章丘区、济南高新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