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将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以及享受住房保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或公告;同意、授权并配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受理、审核部门向有关单位(如房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公安、交管、金融、证券等)和个人收集、比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资料。
承诺在持有《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期间,如通过购买、置换、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新增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公产房等),先注销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
同意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前受理摇号登记时,按照符合条件家庭住房、人口同时满足规定优先条件的数量由多至少家庭分组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如有剩余房源,再组织其他家庭摇号;如无剩余房源,不再组织摇号。如入围家庭放弃购买住房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同时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依次递补购房。
同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应根据家庭人口选购户型:家庭人口为单人户的,申请购买一居室户型,家庭人口为两人(含)及以上的,申请购买任意户型限价商品住房。
同意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本家庭进行购买资格复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可以办理后续购房手续;不符合的,注销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终止办理购房手续。
同意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后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购房款和届时定期存款利息,最高不超过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普通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的80%。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申请人(签字、手印): 委托人(签字、手印):
监护人(签字、手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