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账户组操纵5只国债价格,并以操纵形成的价格为基础,通过国债质押式回购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超额融入资金(与以中债估值为基础能够融入的资金相比)。其中国债1002实际累计质押融资262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0.26万元。国债1412实际累计质押融资14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9.83万元。国债1425实际累计质押融资456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233.93万元。国债1507实际累计质押融资317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29.57万元。国债1512实际累计质押融资176天,日均超额融入资金134.22万元。根据同期央行基准贷款利率,陈贤超额融入上述资金共节约利息支出约为12.63万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相关交易流水、MAC地址、当事人询问笔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贤以影响债券收市价格进而在国债质押回购业务中多融入资金、减少融资成本为目的,利用交易所债券收盘价形成机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对倒,影响相关国债价格。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其没有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承认确实在自己与自己控制的账户内进行了证券交易,但没有影响以及试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也没有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2.计算日均超额融入资金上存在错误。3.不存在节约利息支出。债券的利息支出是以实际借款为前提的,而非超额可融额度为准。
经复核,我会认为,1.陈贤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国债,影响了上述5只国债价格,构成市场操纵。2.根据中国结算的《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和《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的规定,以“上期平均价”为基础计算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对于无成交数据的,采用上市初期的折扣系数0.94,有成交数据的折扣系数为0.98,超额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操纵价格产生超可融额度/操纵价格的实际可融额度。3.陈贤操纵上述5只国债价格,超额融入资金的成本约为12.91万元,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5.35%计算,其应付的利息成本约为25.54万元,因此,账户组节约利息支出约为12.63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贤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