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监管制度对比
新股发行监管制度是证券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闸门,是证券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进行审查、核准和监控的制度体系,是为了保证证券发行的有效顺利进行而由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不同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对新股上市的折价幅度也有影响。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新股发行监管制度分为两大类:注册制和核准制。一般来说,注册制为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日本等证券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而核准制主要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如我国,还有韩国、土耳其及一些拉美国家等。
注册制
注册制要求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准确地向证券主管部门申报注册,主管机关的职责仅仅在于对上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就准予登记注册。该制度主要强调了信息的公开性,而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由市场来加以判断,如果发行人公开的信息虚假,则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因此,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原则,是以市场为主导的发行准入制度,其基本理念可以表述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
注册制的主要内容为:证券法不规定股票发行的实质条件,能够发行股票的公司既可以是业绩优良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平平甚至亏损的公司;投资者自行根据发布的信息作出投资判断,因此发行公司可能会获得投资者认同,也可能不会,由市场决定,主管部门无权决定股票是否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若对信息隐瞒,将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股票发行人在发行新的股票之前,不仅要求公开有关的真实信息资料,而且也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以及证券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内在素质作出的若干具体而实质的规定,证券管理机构不仅要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还要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因此,证券主管机关试图扮演“净化器”的角色。与注册制不同,核准制的基础是实质管理原则,在批准发行时就对股票的质量加以分析审查。
核准制的主要内容为:1.法律法规规定股票发行的实质条件,只有具备资格和条件的发行人才可以发行股票,尽力避免劣质股票的发行;2.证券主管机关享有独立审查权,有权禁止发行人资格条件不相符者发行股票,并有权撤销已核准的有违法行为的发行,而无须承担责任。
各国制度选择的考虑因素
注册制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个信息畅通的投资环境,并为筹资者提供平等的竞争场所,但是,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依赖于相应的市场条件:股票市场接近于强有效市场,信息能够被市场迅速了解,具有较好的分辨上市公司质量的能力;投资者素质较高,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和知识,能够根据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律等配套措施完善,造假者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因此,注册制一般为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如英、美、日等国家所采用,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否则可能导致股票市场的混乱,因为股市上的股票质量良莠不齐,在市场缺乏鉴别力的情况下,将增加股市的风险和投机性,对一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核准制下,质量优良的股票能够占到优势,有利于提高发行股票的质量,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对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也没有那么高,因此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市场条件的约束下,即投资者素质偏低、市场成熟程度不够、市场行为对信息的揭露有限的情况下选用核准制,将政府行为作为市场行为的补充,实现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较好的结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我国,还有韩国、土耳其及一些拉美国家等都选用核准制。但是,核准制下对审核者的要求较,一方面是专业理论的要求,能够鉴别公司好坏、股票质量的高低;另一方面是审核者自身素质要求,因为审核者掌握了公司上市的大权,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和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