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每一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5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6条 溢短和磅差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7条 在交割期内,如在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8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