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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控股方晋能董事长涉卖官被控受贿544万余元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1-21 20:02:12 点击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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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指控,晋能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刘建中(正厅级)被指控涉嫌受贿罪,涉案金额544万余元。其所涉受贿事项主要为煤矿收购领域的腐败及卖官,买官者多为刘建中担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简称山西煤运集团)期间的各分公司负责人。

  《财经》记者获悉,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晋能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刘建中(正厅级)被指控涉嫌受贿罪,涉案金额544万余元。

  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指控,刘建中所涉受贿事项主要为煤矿收购领域的腐败及卖官,买官者多为刘建中担任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简称山西煤运集团)期间的各分公司负责人。

  刘建中为晋能集团首任董事长。之前,刘建中分别担任山西煤运集团董事长、山西国际电力集团董事长。两家企业同为山西省特大型煤炭及能源企业,最终合并重组为目前的晋能集团。

  身为山西第二大煤炭企业,晋能集团除经营煤炭业务外,还涉足电力、房地产、清洁能源等领域。

  2014年9月,刘建中被山西省纪委带走调查。2015年5月底,山西省纪委通报对刘建中的调查处理结果称,刘建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购物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随后,刘建中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15年10月20日,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决定,对刘建中以受贿罪向山西太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太原市检察院指控,刘建中在担任山西煤运集团及晋能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88.5万元人民币、100万港币、30万欧元及5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544.0651万元。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刘建中被指控的受贿事实共计11起。

  检察机关指控称,刘建中在他人收购、入股相关煤矿时提供便利,收受贿赂,此类型的受贿事项为2起。2010年至2013年,刘建中给予他人在计划入股煤矿股份的过程中以关照,收受100万元港币、5万欧元。此外,2013年,刘建中还涉嫌为他人提供购煤帮助,收受交通银行卡一张,内存10万元人民币。

  刘建中被检察机关指控最多系因卖官而收受贿赂的事项,此类受贿事项为8起。涉嫌行贿者包括朔州煤运公司、运城市煤运公司、晋城市煤运公司、晋能集团下属的晋神公司高管等8人。这8人送给刘建中少则10万元人民币,多则10万欧元。

  目前,刘建中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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