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年度报告的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凡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年度报告。
二、办理年度报告的时间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三、信息申报和公示的方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录“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点击页面“联络员备案、即时信息公示、年度报告及公示”浮动图标进入后,未进行联络
员备案的市场主体,应首先点击右
侧“联络员备案”图标进入后,按操
作提示完成联络员备案后, 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操作
提示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已
完成联络员备案的市场主体, 直
接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操作提示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及
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
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办理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请登录“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点击页面“联络员备案、即时信息公示、年度报告及公示”浮动图标进入后,点击“表格下载”,也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四、特别提醒1、根据《条例》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期间,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 应当及时更正,并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公示信息的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2、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