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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虚假陈述者索赔,路好走了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7-29 9:06:19 点击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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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证券维权案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案件数量多了、维权参与人数多了、立案速度快了、耗时少了,且处理方式多为庭外和解……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间不对等的博弈局面似乎在悄然改变着


  近两年来,证券维权案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案件数量多了、维权参与人数多了、立案速度快了、耗时少了,且处理方式多为庭外和解……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间不对等的博弈局面似乎在悄然改变着

  6月2日午间,汉王科技发布公告称,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6月2日,累计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5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58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991.056万元。

  法治周末记者 汲东野

  对于持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中小投资者来说,2011年12月22日这天,是悲剧的一天。

  汉王科技收盘价急剧下跌,从最高175元跌至14.13元,一天之内,中小股民的股票迅速缩水。

  第二天,汉王科技发布公告,称其“于2011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时隔两年,2013年12月,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汉王科技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汉王科技存在虚假陈述,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早发生在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之日。

  今年7月初,投资者张云诉汉王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云要求民事赔偿金额高达137万元,张云的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案件或将协商调解解决。

  百余人诉汉王科技

  张云并不是唯一一位提出诉讼的投资受害人。据北京市一中院官方微博透露,从2014年至今,一中院已受理128件“中小投资者诉汉王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涉及20多个省份,共百余人。

  该系列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已有部分股民获调解后撤回了起诉。

  资料显示,2011年12月底,汉王科技有4万左右股东,根据股价走势以及落差,其中较大部分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刘国华律师说,该案诉讼时效目前仅余最后5个月,应该会有更多的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

  投资者在遭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蒙受损失时,能够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需要感谢十余年前最高法出台的一份司法解释。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这份司法解释对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诉讼方式、管辖法院,虚假陈述的认定条件、投资人的损失认定都作了规定。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当然,尽管此“司法解释”已经实施十余年,仍有许多投资者并未耳闻。他们不知道,有些时候,炒股赔了也可以要赔偿!根据以往案例,往往仅有1%—2%的登记股东会起诉维权。

  不仅如此,尽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但十余年来,中小股民的证券投资维权仍然困难重重。

  有媒体报道,2005年之后,立案难、耗时长、赔偿少,是证券维权案的普遍特征。在全国范围内,司法机关平均每年立案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不到10起。

  不过,近两年来,证券维权案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案件数量多了、维权参与人数多了、立案速度快了、耗时少了,且处理方式多为庭外和解……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间不对等的博弈局面似乎在悄然改变着。

  虚假陈述维权案件增多

  近半年来,关于上市公司涉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信息常现于受众视野。

  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仅今年6月,就有汉王科技、康达新材、佛山照明、京天利、北大荒、新中基、天津磁卡、原超日股份8个公司,因涉虚假陈述相关违法行为的新消息,出现在媒体报端,备受舆论关注。

  刘国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据他的观察,今年以来,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前些年,‘司法解释’刚出台时,相关案件多一些,之后就少了。我感觉,近一两年,尤其是这半年,案件又有增多的趋势。”刘国华说。

  事实上,开始于2013年的中小股民诉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早已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带来了曙光。佛山照明案因其原告人数之多,诉讼标的总金额之大,被认为是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大案。

  最先感觉到曙光到来的是律师。刘国华律师从事证券维权多年,广州市中院受理的第一个起诉佛山照明的诉讼就是由他代理。让刘国华吃惊的是,距离佛山照明被罚不足一个月时,法院即受理了这个案件,立案不仅“不难”,其速度之快,也超出了他的想象。

  佛山照明案“照亮”的不仅是投资者维权的立案环节,据悉,到目前为止,已经起诉的投资者中,并没有人败诉,即,参与该次诉讼的股民全部获得了赔偿。

  截至7月8日,法院已判决佛山照明向两批共1155余名投资者赔偿约7500万元。据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案原告总人数达2749人,诉讼标的总额合计3.8498亿元,创下近年来股民参与人数最多、诉讼维权索赔金额的最高纪录。

  不过,尽管此次股民的参与人数已是近年来最多,但是,根据佛山照明2012年半年报数据,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16万,而如今参与起诉的人数还不到股东人数的百分之二。

  近段时间,佛山照明案又有新的消息。部分原告股民因仍未获赔付,近日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判决,法院于7月22日向佛山照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法院认为佛山照明不自觉履行义务,决定立案执行。对此,佛山照明表示不服并提出执行异议。

  佛山照明案股民的参与人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被称为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的东方电子案。

  从2003年到2005年,东方电子赔偿案中发起诉讼的中小股东多达近7000人,诉讼总标的4.42亿元,掀起“司法解释”出台后的第一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小高潮。

  2007年8月,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每股6.39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了赔偿责任,此案终结。然而,此案前后已历时5年。

  法院审理有了“新气象”

  刘国华接受媒体采访说,立案速度慢、数量少,审理耗时长,在2005年之后,成为法院处理证券维权案的普遍特征。东方电子案拖了5年,其后的银广夏案历时6年,科龙案打了4年。

  不过,在今年开始的虚假诉讼案中,这种“立案慢、数量少、审理耗时长”的特征已不再鲜明。

  6月4日,新中基公告,公司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6月2日,累计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法院送达的65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65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2125万元。

  而新中基是去年7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至今已有65起案件提出,曾经立案难的现象不再明显。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教授王光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法院立案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6月5日,周五,*ST集成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公司前身超日股份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6月8日,周一,就有投资者赴法院提交索赔材料,要求*ST集成就超日股份虚假陈述事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月29日,首批49位投资者诉*ST集成虚假陈述案由上海市一中院的受理。上海律师许峰说,他们已经陆续接到过上百位投资者咨询,表示要求参加索赔。

  “超日股份违规事实严重,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该案诉讼时效还有两年,相信还会有更多的人加入进一步扩大索赔队伍。”许峰律师团队同时也在征集投资者参与索赔。

  不仅如此,6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签约,意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无缝”衔接,使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获得更有力的保障。

  学者呼吁降低立案“门槛”

  在案件增多的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也更明显。

  在汉王科技与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纠纷中,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投资者损失因何所致?虚假陈述所涉事件是否属于重大事件?具体赔偿程度应如何界定?本案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等。

  刘国华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不仅是在本案中,很多虚假陈述所涉案件,原告都会以“系统性风险引发大盘整体下跌”或“市场冲击导致业绩下滑”等为理由,辩称这是股价下跌股民亏损的原因。

  刘国华指出,“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认定为特殊侵权责任,投资者只要是在虚假陈述持续期间买入相关证券,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并遭受了损失,那么,投资者便无需证明其买卖证券的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光进认为,最高法发布的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投资者的保护确实有一定的作用,但还是存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问题。

  "司法解释’存在不合理和欠缺的地方,该解释只认定了一种因果关系,显然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形和虚假陈述的情形来看,范围太窄了。比如,在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之前投资者就购买了该公司股票,并持有到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如果因此遭受了损失,难道虚假陈述行为和投资损失就没有因果关系了吗?对于这样的情形不予认定是不合理的。”王光进说。

  “另外,还有一种行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随后该上市公司故意披露不真实的利空消息,这可能是一种联手操纵市场的行为,股票也因此下跌。于是,投资者卖出股票,并遭受损失。之后,上市公司再放出好消息,以抬高股价。上市公司的这种披露不真实利空消息的行为是不是虚假陈述呢?这也是啊。”王光进说。

  王光进强调,“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在拥有了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等做空工具之后,也许会出现更多的制造虚假利空消息,打压股价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操纵市场。目前这一类案件数量被查处的还不太多,投资者提出民事诉讼赔偿的也不多。但是未来,这种行为可能会越来越多”。

  引申到证券法的修订草案,王光进认为,“修订草案在虚假陈述的相关认定条款的规定,比‘司法解释’更科学一些,范围更广一些,在法律适用上更有弹性。但是,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仍没有包括我之前所提到的第一种情况,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前,投资者就购买了其股票的情况”。

  “所以,我认为,相关的条款仍需要进一步的论证,怎样更严谨、更全面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王光进说。

  王光进还指出了可能涉及的投资者举证难问题。“在虚假陈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资人面临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属于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尤其是在虚假陈述案例里面,投资者要举证证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过错是非常困难的。”王光进说。

  王光进提到:“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原则方面,证券法修订草案还有一个可喜的变化,把原来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改为严格责任原则,即当发生虚假陈述行为时,如果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很大的一个进步,事实上,虚假陈述行为的背后,主要操纵人就是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这样的规定可以间接推动实际控股人或控股股东加强对公司的内部监控,有利于减少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王光进说。

  另外,“司法解释”中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立案设置的“门槛”,也备受学界和投资人的诟病。

  “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王光进认为:“司法解释设立这样的立案门槛是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相冲突的,应该尽快改正。"

  对此,上海大学副教授李俊峰认为,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之所以设置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可能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法院系统处理证券类案件的实际能力,即我国的法院可能尚不具备敞开大门接受类似民事诉讼的能力,没有足够多的具有相应审判能力的法官。

  王光进说:“法院作为国家和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此,法院需要有一批懂得正确处理证券与期货市场法律纠纷的法官。证券与期货市场专业性比较强,法院需要加强这方面的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因为法院自身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而将本应立案受理的证券法律纠纷案件拒之法院门外,这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权利的保护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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