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发出《国务院关於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将财政部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包括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捐赠事项审批,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当中,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对地方已经设立的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负责审查处理,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财政部根据通过的项目建议书,负责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赠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後,应当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资金承诺情况,统一对外提出备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