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O作为金融市场最便捷的融资渠道,然而国家对于企业能否上市有着严苛的规定,一些企业为了在短时间内可以达到上市条件,不惜挺而走向通过包装业绩从而使企业看起来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条件,这样做最终损失的却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包装上市的企业由于本身业绩存在水分,上市后往往会大幅缩水,致使市值大幅缩减,严重可能还会因为违反证监会相关规定从而退市,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而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畅,往往到事发之后才能看到一些端倪,但为时晚矣。
即便因为企业违法在先,但投资者依照最高法司法解释对重大造假案提起的追偿,耗费时间、流程长且举证困难。不过现在这种问题可能已经有了更好的解决办法。当年万福生科造假案最终以平安证券设立3亿元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而告一段落,而这种先行赔付的模式现在可能将会得到推广。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证监会及中证协正在筹备出台相关的细则,目前一些试点券商已先行与IPO企业签订协议,要求控股股东、董监高及两者的间接持股公司一同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因首发(IPO)造假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先行赔付机制将启动。即先由券商组织赔付给投资者,然后券商再向发行人等相关责任人追偿,从而使投资者告别漫长的法律追讨流程。
先行赔付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想法。早在三年前,证监会就希望推行相关制度,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受到欺诈而造成损失。目前“先行赔付”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附加规定中体现: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但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保荐机构与拟上市企业所签订的先行赔付协议大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据媒体报道,通过拿到的某券商公司与拟上市公司签署了《先行赔偿五方协议》可以看到,如果经由最终认定,保荐机构做到了切实的核查而是由于发行企业故意隐瞒而引起的造假上市,则保荐机构并不承担责任,这可能使签订的先行赔付协议沦为一纸空文,并不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空文协议确实可能存在,但并不具有普遍性,目前国家也并没有相关政策进行补充。”财达证券分析师李明明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先行赔付协议会督促保荐机构对拟上市企业尽职核查,这对中小投资者是非常有益的。但任何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非常重要,同时也需要中和在实施过程中保荐机构的利益。
李明明建议,国家应该尽快细化先行赔付准则,明确先行赔付发生的具体条件,切实考虑好多方共同利益如何权衡,使其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减少对保荐机构可能出现的过于苛刻的条款,从而避免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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