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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发布得融在线解读网贷相关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7-21 15:40:00 点击数: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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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确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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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导意见》,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给与了全新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条款中,意见详细剖析了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对于在这种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作用,明确表示是信息社会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同时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

具体到网贷P2P行业方面,P2P首次明确得到官方的定位和监管主体(银监会)划定,承认了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的合法属性: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意见对于P2P的个体网络借贷也提出了要求——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得融在线负责人在谈到这一意见时说,“《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对前期互联网+指导意见的细分,特别是对于网贷行业的相关意见条款中,明确监管主体和发展要求方面,可以说监管部门对网贷行业的基础监管方向已经形成”。

在对该意见的解读中,我们还可以明显感受到职能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良好发展环境的维护——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纵览《指导意见》,其目的是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为基础的引导性文件,在此基础上通过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率先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据相关消息,接下来针对P2P的监管细则也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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