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注明的到期日止。到期后续保,需另办手续。
1.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因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一次性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
本保险的保费为每年固定金额,客户需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支付保费。支付方式支持在线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最便捷的方式进行支付。
1. 身故赔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赔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残疾程度分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3. 烧烫伤赔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给付相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4. 医疗费用赔偿: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产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扣除免赔额后给付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免除下列事项:
1. 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等社会事件所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8.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11.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以《传染病防治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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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险人怀孕、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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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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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猝死(突然死亡)。(注: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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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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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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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保险人的职业病(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为准)。(注:职业病不属于意外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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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知道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健康(如:慢性病症、传染病等) 。仍投保本险者。(注:投保前已患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