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基金经理或其他知情人员,在买入某种证券前,事先已获悉有关的内幕消息,或者已事先得到了可靠的内部消息,等到所购证券获利时,再抛出自己手中已买入的证券从中获利。对于一些处于转型时期的证券市场而言,这种老鼠仓现象尤为普遍。
“老鼠仓联手”行为是证券业从业人员或其相关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自身购入或他人名义购入等方式埋下伏笔,在股价低位时将自己手中的筹码转移至其亲友处,待股价高位时抛出,自己再以更低的价格买回这些筹码。
老鼠仓联手的行为主体是证券业从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这些人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获取到市场上的内部消息和未公开信息。因此,这种行为比一般的老鼠仓行为更加恶劣,不仅违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这种行为,监管部门应该严厉打击,并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老鼠仓变相行为是指利用一些法律上存在的漏洞或者模糊地带,进行钻空子式的“打折扣”操作。比如,“10转增10”的分红方案中,“转增股”属于非交易过户的一种形式,上市公司高送转也是一种“利好”,这已成为市场普遍的看法。于是有些公司高管就会在公布高送转方案前抢先买入股票,从而实现“老鼠仓”交易。
老鼠仓变相行为的主体是上市公司高管等内部人员,这些人利用公司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通过一些变相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于这种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同时,投资者也应该提高警惕,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分析,避免受到老鼠仓等行为的伤害。